浙江省物流与采购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浙江省物流与采购协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Association of Logistics and Purchasing,缩写形式为ZJALP。(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省境内从事物流、采购分销与生产资料流通以及相关业务的法人、非法人机构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宗旨和主要任务: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为会员单位、行业和政府服务为根本宗旨,以推进我省现代物流业和生产资料流通业发展为主要任务,以调查研究、组织交流、信息服务、物 流评级、政策协调等为手段,求真务实、创新服务,努力把协会建设成为行业覆盖面较广、服务功能较强、省内外知名度较高、能够更好地发挥政府与企业桥梁和纽带作用的全省性行业社团组织。
第四条 协会接受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等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是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副会长单位。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职能和主要业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物流、采购分销与生产资料流通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诉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受政府或有关方面委托,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与行业统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行业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推进本行业的企业改革与产业发展,组织经验交流,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先进。
(五)组织现代物流理论以及流通经济理论、电子商务、政府与企业采购的理论与实务研究,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促进现代物流理论和流通经济理论水平的提高。
(六)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参与物流与商品流通方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质量认证,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七)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种专业人员,提高物流产业、采购分销领域与生产资料流通行业的队伍素质。
(八)协助政府加强行业法制建设,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建立,接受委托参与协调行业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九)组织本行业开展各项与国外有关经济组织和物流团体的活动,包括组织考察、人才培训、经贸洽谈等,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展览,促进会员发展对外贸易、经济技术、科学管理、学术研究以及合作与交流。
(十)组织开展行业商品交易活动,促进电子商务、加工配送、政府与企业采购、物联网等新型营销方式的发展,提高物流、采购分销与生产资料流通的技术、管理和科技含量,以信息化带动物流、采购分销和流通的现代化。
(十一)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增强本行业企业的社会责任。
(十二)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主管、主办相关行业刊物、网站与数字媒体等。
(十三)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原则上实行单位会员制度。单位会员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人事变动,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接替,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省物流、采购分销与生产资料流通领域内以及相关行业中有一定经济实力或影响。
(四)本会认为可以接纳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普通会员单位入会经协会办公会议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理事以上会员单位入会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又未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并经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可集中召开,也可采取通讯形式举行,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单位的代表有变动的,应由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通过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的人选;
(十一)讨论决定与本行业有关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单位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本协会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在任期内如有变动的,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人选,经协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并熟悉和热爱本行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在常务理事单位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 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物流、采购分销与生产资料流通以及相关业务工作的,或者因各种原因已不适宜再担任该职务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是协会会长。
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会员单位及其他单位的捐赠;
(三)政府主管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所得;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遇有特殊情况,协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